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公告 >本环建表字〔2024〕XX号-《本溪龙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审批项目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5-01-14 项目标号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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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日月岛街道候屯村五组,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2%。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碎石生产线、3条机制砂生产线,所有生产设备均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占地面积6***3m2,设置5个生产区,年产碎石约**万吨、机制砂约**万吨、副产品石粉约**万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不低于1.8米连续、密闭的围挡,建筑原材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苫盖,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对出场车辆进行有效冲洗,定期洒水抑尘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的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养护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掩蔽场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挖方施工残土作为工程回填土,废旧设施外售,建筑垃圾全部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设备分别安装在5个封闭车间内,集气管道直接与生产设备排气口连接,1#机制砂生产区、2#碎石生产区、3#碎石生产区、4#机制砂生产区、5#机制砂生产区等5个生产区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分别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TA***-TA***)后,分别由一根**m高排气筒(DA***-DA***)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7-****)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生产区、原料卸料堆存、成品堆存均设置封闭设备间或封闭仓库、定期喷淋抑尘,厂区地面硬化处理,厂区定期洒水抑尘,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7-****)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用水经沉淀池(3×***m3)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矿区旱厕,定期清掏。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选择低噪声设施、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沉降粉尘、废布袋、沉淀池底泥、磁性杂质收集后外售,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相应标准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抹布暂存于危废贮存点(**m2)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7-****);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机油存放间、危废贮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Mb≥6m,K≤1.0×**-7cm/s),一般固废暂存间、沉淀池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7cm/s),生产车间,生产区域、办公室等其他区域作为简单防渗区。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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