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4-15 | 项目标号 | 点击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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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年4月**日至****年4月**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号,邮编:5注册后查看1
联系电话:****-3注册后查看1
传 真:****-3注册后查看1
项目名称 | *******公司改性塑胶粒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隆镇大光村石板岭工业区9栋 |
建设单位 | *******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改性塑胶粒***吨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 (二)项目冷却用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镇隆镇第二净水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含****年修改单),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抹布及手套、废过滤材料、废干式过滤器滤芯、水喷淋浓水、废活性炭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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